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7250号
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21号办公楼一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WKAX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二队和队部集中供养房1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2C64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686.50元,由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