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6342号
原告:***,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中明村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依法补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鉴定费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