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

某某与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等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4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 负责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人才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认定我是兼职是错误的。我与国际人才中心解除的时间都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没有到庭本身为缺席,没到庭如何辩称。因疫情原因都是线上开庭,导致证人不能到庭,潦草结案。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国际人才中心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提交意见称,我方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与国际人才中心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称未收到国际人才中心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了***的有效送达地址及各种法律后果,国际人才中心按此地址向***邮寄解除通知符合双方约定的送达程序。一、二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23日解除,并无不当。***至2019年8月28日才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2018年6月18日端午节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申请仲裁,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时效期间。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提交的排班表、值班表、巡视记录表、泳池水处理记录等材料均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根据,且上述证据在时间上并不连续,内容上亦未显示***的具体工作时长等情况。综合上述情况,***主张2012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证据尚不充分。***实际工作至2018年7月24日,此后未再向国际人才中心、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提供劳动,其主张2018年7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缺乏依据。一、二审综合在案证据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