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恢24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龙智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与北京市龙智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龙智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