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06民初15538号
原告:肖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南京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陶某,男,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肖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2022年12月27日,原告肖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