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肖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06民初15538号 原告:肖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南京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陶某,男,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肖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陶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2022年12月27日,原告肖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