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庆嘉燃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4942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庆嘉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4202583,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0路车站内/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庆嘉燃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庆嘉燃气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89119元。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