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4942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庆嘉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4202583,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0路车站内/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庆嘉燃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庆嘉燃气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89119元。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