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2181号之一
被执行人:南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养回红村5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南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1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44元。由原告南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86元,由被告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86元,并已缴纳诉讼费,(2017)苏0111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需承担的诉讼费部分已执行完毕。
现查明,本院已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6)苏0111民破7号-1民事裁定书,宣告南京***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1执2181号一案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苏 晓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