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5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石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27栋501室。
上诉人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6)皖0523民初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6)皖0523民初589号民事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本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属法律适用错误,案涉纠纷本质并非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系针对与不动产本身权属、建设、修缮等直接关联且需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审理便利的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立案受理和管辖权确定等程序性审查阶段,起诉纠纷的性质及案由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案件基本事实,结合其起诉时提交的作为其主张依据的基础材料,由受诉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确定。本案中,***依据《工程现场负责人施工合同》等证据主张支付工程款,该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和县治超站宿舍楼项目,工程地点为马鞍山市和县乌江,工程内容及范围为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故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确定。案涉工程位于和县,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