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

来安县玉伟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1民初991号 原告:来安县玉伟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汉河镇八闽名郡11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W06MM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石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3674706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来安县玉伟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来安县玉伟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来安县玉伟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