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8704号
原告:河北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河北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河北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