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3民初2464号
原告:王某,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钰晟建设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锦沅玺堡7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被告:河南钰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辖区遵化店镇桑庄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朱某某,男,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钰晟建设有限公司鲁山分公司、河南钰晟建设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王某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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