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64号
申请人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GPMM3M。住所地:尉氏县大营镇椅圈马村。法定代表人:马铁吨,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0HEEK85。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升龙城**院**楼****。法定代表人:赵军杰,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5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