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1167号
原告: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GPMM3M。
法定代表人:马铁吨,任经理。
住所地尉氏县大营镇椅圈马村。
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0HEEK85。
法定代表人:赵军杰,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升龙城**院**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开封市亿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