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8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8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60元,减半收取29330元,由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景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