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538号 申请人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广达路68号A904。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 被申请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东街村东800米S311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票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54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仅限于房产、现金、车辆、存货、工程机械、生产设备)。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