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1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079439533F(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327545M。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另于3月15日、5月5日、5月20日等前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信息。并于5月2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305********、4300********、4305********)、招商银行账户(账号:7319********),冻结期限从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路413号运成大厦2104号、2204号房屋(权证号:××、20190020110)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上述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3月14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告知其于3月25日到本院执行局就该案进行案情约谈,被执行人未到场。3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进行调查,未发现有价值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无法提供。另本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明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多件执行案件,其中涉及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3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6191976.22元,现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处置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