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414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6执4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程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