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667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三河大桥西200米澜泊湾小区A7-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东街村东800米S311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北100米路南沿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241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已指定至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销除对(2022)鲁1302执6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