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6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东街村东800米S311北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通知该公司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