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070号
原告: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喆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