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5070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受理原告新乡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上海市自2022年3月28日起陆续实施封控管理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喆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