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周商初字第567-2号
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14.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6214.00元,由原告山东海天造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