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汉柯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汉柯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