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921执恢354号
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
河北汉柯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汉柯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6)鲁0921执1342号,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267793元及利息、***行金、诉讼费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恢复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93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至此,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鲁0921执21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