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本色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1798号 原告: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城区文化街18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林本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东路15号。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告:山东泉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光明东路15号。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林本色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立案。 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偿还欠款478152.85元及利息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原被告多次发生纸浆购销业务,被告欠我方货款478152.85元,被告一系被告二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二应对本案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鲁1526破申8号、(2019)鲁1526破8号之一裁定,对包括山东泉林本色有限公司在内的泉林系公司破产重整,故原告应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