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8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8KC2N。
法定代表人:刘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芳,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显才,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胜,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湘01民终760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为由,请求解除对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即解除查封担保人刘彪(暨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室的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5号]。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担保人刘彪(暨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室的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5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记员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