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5333号
原告: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芯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雅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怡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怡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山金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怡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曾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东镇支行账号44×××92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