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8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8KC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裴超,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裴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涉案银行存款冻结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请求解除对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的账号为43×××80以及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胜支行的账号78×××49的银行存款16万元采取的冻结措施;并另行提供担保人**(暨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的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号]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承诺该担保房产并非其唯一住房。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的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19)望城区不动产权第××号];
二、解除冻结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的账号为43×××80以及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胜支行的账号78×××49的银行存款1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