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财保22号
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雅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怡路2号1、2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怡路2号4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金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怡路2号3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79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4301000000012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因情况紧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9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79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金港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山金沣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