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187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