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825号
申请人:裴超,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8KC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裴超与被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裴超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0176)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裴超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6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洋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