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23民初944号之八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94127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号**幢**室,组织机构代码6643962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