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3民初1337号之四
原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328042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94127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