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

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民初557号 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