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4349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洁深源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4378110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412728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洁深源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洁深源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洁深源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洁深源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3194元,由原告马鞍山洁深源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