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423号 申请保全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营子村村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7791716W。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7755468B。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85年05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保全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53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