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9019号
原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00室。
法定代表人:金聘,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秋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高 天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