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雨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1700号
原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00室。
法定代表人:金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宁宁。
被告:北京红雨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1号楼-1层1129。
法定代表人:魏娜。
原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红雨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琨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