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颐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宁宁,女。
被执行人:上海颐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朝,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颐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XXXXXXX.7元及相关利息339502.04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其亦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但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询,除已冻结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可立即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执行线索提供,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旭珏






审 判 员


顾文洁






审 判 员


陈乃徐






书 记 员


陈鲁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