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德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5700号

原告:北京嘉德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董家彤,总经理。

被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00室。

法定代表人:金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宁宁,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嘉德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兄弟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德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家彤、被告正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德兄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正安公司支付制作费用4.8万元。2.正安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正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嘉德兄弟公司从事视频宣传片制作业务。2018年7月30日,嘉德兄弟公司与正安公司就视频制作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了《正安维视宣传片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合同》),约定:项目总价款为12万元。最后一次实际交付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嘉德兄弟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正安维视企业宣传片的制作,并将宣传片交给正安公司进行验收和审核,正安公司却迟迟未给出任何答复,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现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嘉德兄弟公司的诉请。

原告嘉德兄弟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制作合同》;证据2,微信截屏;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正安公司答辩称,2018年8月3日,正安公司与嘉德兄弟公司签署了《制作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按期支付了合同启动款72
000元,经过双方的多次沟通以及修改后,嘉德兄弟公司交付的宣传片视频仍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正安公司与嘉德兄弟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但一直就修改达不成一致意见,嘉德兄弟公司坚持先收全款再修改,不接受修改验收后正安公司再支付尾款。嘉德兄弟公司提出的文案脚本多次改动,为项目启动前期的正常方案交流。嘉德兄弟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宣传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整体视频黑色调、不鲜明,构图没有主次、没有突出点,视频融合画面质量奇差,画面发虚等,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本不符。嘉德兄弟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最后一次提交的宣传片视频,由于正安公司此项目对接人进行了人事变动,没有立即做出审核确认,后续正安公司对于此项目的负责接手人提出了修改意见,针对修改意见,嘉德兄弟公司均不接受。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且认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合理,要求法院进行调整。

被告正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2019年8月16日提出的修改意见;证据2,微信截图;证据3,视频光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嘉德兄弟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以及正安公司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据此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日,正安公司(甲方)与嘉德兄弟公司(乙方)签订《制作合同》,约定:一、项目内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完成正安维视宣传片制作,项目总价为12万元(含税),项目内容及成品形式见下表:制作内容为正安维视企业宣传片,制作数量为2分钟1支、3分钟1支,费用合计12万元,宣传片成品文件为1920*1080全高清mov、mp4格式。二、技术要求:1.视频长度:2分钟+3分钟;2.视频语言:中文(普通话);3.视频标准:高清,画质符合国家高清视频标准。三、项目的实施:本合同实施项目进度确认制,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项目的具体制作:1.甲方应在自合同签订之后3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制作所需资料。若上述资料不由甲方直接提供,则甲方有责任按前述约定时间保证乙方按时收到资料。2.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制作初稿;如甲方需要修改,则甲方须在收到制作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修改意见(以上双方均须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文件以邮递、电子传输加传真确认等有效交付形式均可);如甲方不要求修改,则甲方授权代表须对最终确认的脚本签字确认。3.制作脚本和制作策划方案一经双方确认,即作为甲方进行初稿确认和最终成品验收的标准。4.自收到甲方授权代表对初稿和方案的确认之日起,乙方开始按照甲方确认的初稿和方案进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意调整和修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5.如甲方在确认上述脚本及方案后,对原定制作内容又做出了实质性的调整,则乙方可以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立即停止修改部分的制作,并按照双方重新确认的修改方案再继续进行;但在确认新的修改方案之前,乙方有权要求同时确定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全部制作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且成品交付时间应按照工作量的增加相应顺延。6.乙方应在各项工作进行完毕之后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验收;7.如甲方对原定制作内容又做出了实质性的调整,乙方有权要求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制作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四、项目付款: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的60%作为启动款,即72 000元,乙方启动宣传片制作工作。2.乙方完成宣传片创意脚本和原片拍摄后5个工作日内,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项目总价的40%,即48 000元,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提供全部素材及成果。五、项目制作进度:本合同签署完成后,自合同签署之日起40个工作日完成影片制作并将终稿提供甲方。六、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1.甲方的义务: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2)甲方变更委托拍摄项目、规模、条件,或对所提交资料做出较大修改,则所涉及费用应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3)在合同签署后,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如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发生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未开始准备工作的,应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4)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甲方每逾期一天支付当期费用,须向乙方承担当期应付费用1%的违约金。5)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拍摄制作所需的相关人员、场地、单位等的联系、协调工作及在影片中必出的图片、照片、视频画面、文字等内容的确定工作。2.乙方的义务:6)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付制作的项目作品,并对所提交的项目作品的质量负责。7)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各阶段工作,保证项目最终交付的时间和质量。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各阶段进度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制作费用1%的违约金。8)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如因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9)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各阶段成果。10)乙方应在收到各期付款后的5工作日内为甲方开立合法发票。11)甲方在拍摄之前提出视频清晰度、视频比例等各项要求后,乙方应及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视频版本。项目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因使用而对项目成果有其他要求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9月18日。

2018年期间,何浩、金聘、毕宁宁系正安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与嘉德兄弟公司对接工作。微信截屏显示:2018年9月26日,嘉德兄弟公司曾向正安公司交付视频初稿。2018年11月9日,正安公司仍对宣传文稿进行修改。2018年11月20日,嘉德兄弟公司向正安公司交付了时长为4分钟、格式为1920*1080的mp4视频。正安公司认可同意以4分钟时长的视频替代合同约定的3分钟时长的视频。2018年12月3日,嘉德兄弟公司曾向正安公司询问视频是否通过。

2019年8月16日,正安公司对上述视频提出了修改意见。2019年8月19日,正安公司对上述视频的宣传文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制作策划方案。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嘉德兄弟公司与正安公司签订的《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一,双方合意变更了合同条款的约定。本案中《制作合同》约定:制作内容为正安维视企业宣传片,制作数量为2分钟1支、3分钟1支,费用合计12万元,宣传片成品文件为1920*1080全高清mov、mp4格式。庭审过程中,嘉德兄弟公司及正安公司均认可同意以4分钟时长的视频替代合同约定的3分钟时长的视频,应视为双方协商将合同约定应交付的“3分钟1支”变更为“4分钟1支”。

第二,嘉德兄弟公司交付了部分工作成果,正安公司因其公司内部原因超期提交修改意见,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制作合同》约定:“正安公司应在自合同签订之后3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制作所需资料。嘉德兄弟公司须在收到正安公司提供的全部资料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制作初稿”“对原定制作内容又做出了实质性的调整,……嘉德兄弟公司……成品交付时间应按照工作量的增加相应顺延”。本案中,2018年11月9日,正安公司仍对宣传文稿进行修改;故嘉德兄弟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交付宣传片视频,符合合同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正安公司需要修改,则须在收到制作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嘉德兄弟公司提交修改意见;如正安公司不要求修改,则正安公司授权代表须对最终确认的脚本签字确认。”2018年9月26日,嘉德兄弟公司曾向正安公司交付视频初稿,正安公司曾就嘉德兄弟公司交付的宣传片视频进行过多次修改。2018年11月20日,嘉德兄弟公司向正安公司交付了时长为4分钟、格式为1920*1080的mp4视频。2018年12月3日,嘉德兄弟公司曾向正安公司询问视频是否通过,但直至2019年8月16日,正安公司才对上述视频提出了修改意见,随后对宣传文案亦进行了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嘉德兄弟公司完成宣传片创意脚本和原片拍摄后5个工作日内,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正安公司应向嘉德兄弟公司支付项目总价的40%,即48 000元”,综上,在嘉德兄弟公司交付了部分工作成果,且在多次询问正安公司意见的情况下,正安公司经过了近9个月时间,才反馈修改意见,随后又对作为视频制作基础的宣传文案进行了变更。该时间不仅远远超出了合同中约定的“5个工作日”,亦超出了通常惯例下的合理期待时间。嘉德兄弟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正安公司交付的时长为4分钟、格式为1920*1080的mp4视频,符合合同约定的宣传片成品文件的格式,正安公司因其公司内部原因延迟9个月提交修改意见,应视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可以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但鉴于嘉德兄弟公司只交付了“4分钟1支”的mp4视频,并未交付“2分钟1支”的mp4视频,故本院酌情确认正安公司应向嘉德兄弟公司支付制作费用2.4万元,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一,关于《制作合同》约定的正安公司应向嘉德兄弟公司支付72 000元作为启动款。案涉宣传片制作工作已经启动,并完成了部分宣传片的交付,故启动工作已完成,该部分费用不应退还。

其二,《制作合同》约定:“嘉德兄弟公司应在各项工作进行完毕之后书面通知正安公司进行验收。正安公司须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验收”。但由于正安公司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故嘉德兄弟公司未能“在各项工作进行完毕之后书面通知正安公司进行验收”的责任在于正安公司,而不能归责于嘉德兄弟公司,嘉德兄弟公司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三,正安公司抗辩称,嘉德兄弟公司交付的宣传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整体视频黑色调、不鲜明,构图没有主次、没有突出点,视频融合画面质量奇差,画面发虚等,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本不符。本院认为,一方面,正安公司的上述意见属于主观意见,庭审过程中,嘉德兄弟公司及法庭多次询问正安公司,让其就上述意见进行明确的说明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正安公司未能给予明确的回复。另一方面,《制作合同》中并未就上述内容进行具体约定,正安公司称“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本不符”没有合同依据。综上,本院对正安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其四,《制作合同》约定:“如正安公司在确认上述脚本及方案后,对原定制作内容又做出了实质性的调整,则嘉德兄弟公司可以在接到正安公司书面通知后立即停止修改部分的制作,并按照双方重新确认的修改方案再继续进行;但在确认新的修改方案之前,嘉德兄弟公司有权要求同时确定正安公司承担嘉德兄弟公司因此而发生的全部制作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且成品交付时间应按照工作量的增加相应顺延。如正安公司对原定制作内容又做出了实质性的调整,嘉德兄弟公司有权要求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正安公司承担嘉德兄弟公司因此而发生的制作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正安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提出的修改意见,随后又对宣传文案进行了变更。宣传文案是宣传片的创作基础和逻辑来源,宣传文案的变更对宣传片会产生实质性的调整。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在确认新的修改方案之前,嘉德兄弟公司有权要求同时确定正安公司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制作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在此之前嘉德兄弟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五,由于合同约定嘉德兄弟公司应交付的宣传片的制作数量为2支,但截至庭审结束,嘉德兄弟公司并未向正安公司交付“2分钟1支”,故嘉德兄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存在违约行为,亦鉴于正安公司要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综上,本院认为嘉德兄弟公司及正安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其各自的违约责任各自承担,故对嘉德兄弟公司要求正安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嘉德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4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嘉德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嘉德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负担),由被告北京正安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曹慧君
书  记  员   索 倩
书  记  员   宋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