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66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台州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97037064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景浦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由于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