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3民初3463号
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上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6922745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住。
被告:台州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景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9703706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台州市华广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