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501号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新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长乐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