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民初260号之一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花园东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