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25层A25A。 法定代表人:**朋,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版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30510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徽科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小版公司所签协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被上诉方主体所在地需要进一步明确,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版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与小版公司所签协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主张,本院认为所签协议的真实性问题属于实体问题,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方能作出判断,不属于本案的管辖审理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珞伊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