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25层A25A。
法定代表人:**朋,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版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30510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徽科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小版公司所签协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被上诉方主体所在地需要进一步明确,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版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与小版公司所签协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主张,本院认为所签协议的真实性问题属于实体问题,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方能作出判断,不属于本案的管辖审理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珞伊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