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4338号
原告:成都埃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东楼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埃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埃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埃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埃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成都埃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