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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格律诗贸易有限公司与火运郎(成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71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峨眉山格律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东路荣兴花园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火运郎(成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268号1栋12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7号。 上诉人峨眉山格律诗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火运郎(成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3)川7101民初2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峨眉山格律诗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的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上诉人住所地是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绥山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应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在铁路线上发运砂石业务而引起的纠纷,属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之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格律诗贸易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管辖。综上,格律诗贸易公司认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