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2800号
原告:湖南省美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向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美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美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省美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及相关方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美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6元,减半收取计5368元,由原告湖南省美程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聂 俊
代理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