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7101民初108号
原告: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吴新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董事长。
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黄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增南,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货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南路XXX号XXX号楼XXX楼。
负责人:林治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
原告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公司)与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快运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货运中心(以下简称徐州货运中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增南、第三人徐州货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快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被扣除的班列保证金人民币1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集装箱押金100,000元、运量保证金190,000元,合计4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签订《铁路保量运输服务合同》,由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为原告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履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遵守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与第三人徐州货运中心签订的《批量零散货物快运议价运量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因新沂火车站改建施工的原因致使原告9月份无运量。被告因此扣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班列保证金120,000元、集装箱押金100,000元、批量保证金190,000元,合计410,000元。原告9月份无法履行合同是因不可抗力所致,被告应按照实际运量进行考核,其扣除保证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系被告中铁快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中铁快运公司承担。
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2016年9月新沂火车站存在施工没有依据,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该月无运量是原告自己造成。第三人根据上海铁路局货运处的审核意见补收了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2016年9月的差额运费558,000元。故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依据《铁路保量运输服务合同》及《批量零散货物快运议价运量协议》补收原告差额运费并无不当。
中铁快运公司未作答辩。
徐州货运中心述称,同意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的意见。2016年9月新沂火车站货场实际并没有施工。成都局、昆明局去向计划紧张是同年10月的事情,而非原告所述的9月的事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签订《铁路保量运输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为原告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合同履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将运量保证金190,000元、集装箱押金100,000元,合计290,000元汇至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原告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三个月,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退还保证金和集装箱押金。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答复。双方共同确认将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与第三人徐州货运中心签订的《批量零散货物快运议价运量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批量零散货物快运议价运量协议》主要约定,考核期内运量不少于2000吨/月。考核方式为按月考核。未完成考核运量的运费补收方式为按照新沂至王家营西间279元/吨(车)补收本考核期内考核运量与实际完成运量差额部分运量的运输费用。在考核期满未能完成考核运量的,在保证金中扣除。2015年9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中铁快运公司连云港营业部汇入运量保证金190,000元和集装箱押金100,000元,合计290,000元。2016年9月,原告的运量考核为零。2016年11月8日,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根据原告的口头申请向第三人徐州客运中心提出因9月份新沂站施工,无法正常装车,协议无法正常履行,请求第三人徐州客运中心减免9月考核,按实际运量考核。第三人徐州客运中心未予同意,并于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分别向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补收差额运费,合计558,000元。2018年1月14日,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询证函说明》:“2016年9月由于未完成保量我司被上海铁路局徐州货运中心补收运费55.8万元,此费用已从我运费预付款中扣除。按我合同第六条约定,补收运费应由贵方承担,其中贵方交给我方12万元班列保证金、集装箱押金10万元、批量保证金19万元已被作为补收运费扣除,贵司尚欠补收运费差额14.8万元。”2018年2月31日,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原告欠148,000元。原告就该询证函盖章确认信息证明无误。
另查明,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系被告中铁快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铁路保量运输服务合同》、《批量零散货物快运议价运量协议》、收据、预付款存入凭证、情况说明、申请、《询证函说明》、《企业询证函》、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对2016年9月运量为零,未完成考核运量这一事实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免责,被告是否可以扣除原告缴纳的保证金有争议。
涉案合同中约定考核期内运量不少于2000吨/月,考核方式为按月考核。未完成考核运量的运费补收方式为按照279元/吨补收考核期内考核运量与实际完成运量差额部分运量的运输费用。若原告未违约,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退还保证金和集装箱押金。本案中,原告2016年9月运量为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运量。根据合同约定,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答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故应当依据合同法界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9月新沂站存在施工情况或存在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上述合同条款进行过变更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虽因原告的口头申请曾向第三人提出希望依客户要求按照实际运量考核,但第三人并未同意,且原、被告之间也未就此达成合意。而原告在《企业询证函》中对其欠付被告差额运费的事实进行了盖章确认。故被告中铁快运上海分公司认为原告存在违约情形并依据合同约定补收运费,将运量保证金190,000元和集装箱押金100,000元予以抵扣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班列保证金人民币120,000元,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原告可另行主张处理。
被告中铁快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原告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华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梦
书 记 员  阮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