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雷华电子技术研究所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雷华电子技术研究所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康吉大厦**。
负责人:黄健,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电子技术研究所,地址无,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iv>
法定代表人:程宇峰,该研究所所长。
原审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
负责人:申中正。
原审被告: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航天城中心广场**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申中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电子技术研究所,原审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安京东讯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6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托运物件属于铁路运输所称的包裹,故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托运物件实际系通过陆路进行运输,故本案属于因陆路运输方式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范围,无需移送专门法院审理。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运输始发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托运单》即为铁路包裹运输合同;被上诉人托运的小件货物通过公路运输,并不改变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属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2020)苏0211民初6688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电子技术研究所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本案所涉托运物件实际系通过陆路进行运输,故属于因陆路运输方式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范围,无需移送专门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运输始发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君玉